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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2014-09-17   浏览次数:

全校各单位:

《江苏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条例》已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0年4月6日


主题词:学籍 管理 条例 通知

江苏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0年4月6日印发

江苏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学习权利,规范学籍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校实施学分制的具体情况,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

第三条 全日制学生的学籍主管部门为教务处。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凡按招生规定由本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写信并附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证明,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复查符合招生条件,且在校学习满三个月者,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学校将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查实后一律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非招生条件中限制的疾病)不能坚持学习,但经本校医院或本校指定医院诊断,认为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署名提出申请,校医院签署意见,经所属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离校回家治疗。一年期满后仍未康复,由新生本人和法定监护人申请,校医院同意并经教务处批准,可延长保留期一年。离校治疗期间的医疗等一切费用自理,不享受在籍学生的待遇。

第七条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病情确已好转并已能修读学业者,须于下学年开学前两个月内,持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经本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根据财务处的通知,缴纳有关费用,凭学生证和缴费凭据到所在学院办公室办理入学注册手续,以取得本学年的学习资格。每学年的第二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时到校。凭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公室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九条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条 学校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申请转学、转专业:

(一)在某些方面有特殊才能或兴趣爱好,有相关材料证明已取得一定的学业成果,转学、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二)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别的专业学习者。

(三)因学校调整或停办某专业,使保留一年入学资格的新生,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经学校认可,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五)入学后两年内,平均学分绩点达4.0,综合测评优秀的学生,可申请在本学院内重新选择专业。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原则上不予考虑转学、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

(二)由一般院校申请转入我校。

(三)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

(四)无正当理由。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请转学、转专业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的学生,须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字,所在学院主管院长签署意见并提供学生学习成绩和在校期间表现,经拟转入专业所在学院审查或考核同意接收,由教务处复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随转入专业学习。

(二)因学习困难转专业的学生,只能从江苏省当年招生录取分数线较高的专业转入录取分数线较低的专业。

(三)为了更好地发挥专长而转专业的学生,其所有课程的平均绩点须达2.5以上,并须经转入专业所在学院考核证实其确有专长。

(四)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的学生,须由本人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校及校医院同意,教务处审核并呈报主管校长同意后,由学校发函向拟转入学校推荐。征得拟转入学校同意,经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发文通知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后,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五)跨省或跨学校主管系统转学的学生,除了按上述程序办理各项手续外,还需由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发函向拟转入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征得同意后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六)申请转入本校的学生,须由原学校推荐和所在地高等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经拟转入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主管教学副校长审批,报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转学手续未办理完结,不得擅自来校学习。

(七)学生转学、转专业手续,一般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完毕。

第十四条 凡已办理过转学、转专业手续的学生不得再次申请转学、转专业。

第四章 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十五条 学生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七周以上者应予休学。

第十六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休学期间不得擅自来校上课。

第十七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奖(助)学金。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不享受公费医疗,学校根据规定发给门诊医疗补助。

(三)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费用自理。

(四)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填写“学生休学申请表”,在校医院、所在学院办公室、教务处办理手续,一周内离校。

第十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满一年以上,因某种原因需要中途停止学习,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者,可按下列办法办理停学手续:

(一)申请停学手续只在每学期结束前两周办理,其他时间不予办理。

(二)办理停学手续须本人书面申请,填写停学申请表,家长签字同意,经所在学院主管院长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

(三)停学以一年为限,停学日期从办妥手续之日算起。停学期满,在允许的学习年限内可续申请停学一年。

(四)学生停学手续办理完毕,由学院收回其学生证、医疗证、借书证等,教务处发给停学证明(不作为学历证明)。在停学期间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的任何待遇,不允许听课,不得参加考试。

(五)学生在停学期间的一切言行及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学校概不负责。

(六)学生在停学期间因所犯错误情节严重,符合《江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中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规定者,不予复学,作自动退学处理。

(七)学生在停学期间,学校不承担医疗费用。因发生工伤或意外事故致残,或患病等导致不符合体检标准者,均不得复学,作退学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须在休学或停学期满前一个月,办理复学手续。超过规定期限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须提交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并经本校医院复查合格,凭休学证明书到所在学院办理复学手续。

(三)停学学生须持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和体检合格证明,并提供停学期间主要活动情况报告,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四)复学学生一般编入原专业低一年级学习,若低一年级无原专业,可视情况编入相近专业学习。学生未办妥复学手续,不得先行上课。

第二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五章 学业警告与退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读期间一个学期取得的课程学分不足12学分(四年制学生最后一学期除外,五年制学生最后一学年除外),给予学期学业警告,一学年取得的学分不足32学分,给予学年学业警告,由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签发“学业警告通知书”,并由学院通知学生及家长。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读期间连续三次受到学业警告或者累计四次受到学业警告,应予退学。但可以给予一次退学试读机会,退学试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核准。

退学试读学生必须转入下一年级就读,修读未通过课程,试读时间一般为一年,学习期内只能试读一次。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试读期间,一个学期取得的课程学分不足12学分,或试读合格后再次出现第二十二条情况者。

(二)休学、停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复学审查不合格者。

(三)因病应休学而不休学,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四)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病等疾病者。

(五)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六)本人因个人原因坚决申请退学者。

(七)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末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八)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无正当理由者。

(九)因其他特殊情况,学校认为必须退学者。

按本条规定作退学处理,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退学学生应由学生所在学院填写退学登记表,并附相关书面材料,由所在学院主管院长签署意见,送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被批准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退学证明书,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至少学满一学年且已取得规定的必修课学分)发给肄业证书。学生应在一周内办完离校手续,否则不发给任何证书,并予以除名。自正式通知退学之日起,停止一切学生待遇。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任何证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请复议。并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

第六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七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满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环节,取得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且德、智、体三方面鉴定均合格,医学类专业通过毕业考试,师范类专业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达到学校规定要求,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若提前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可提前毕业,提前报考研究生或就业。

第二十九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环节,但有18学分及以下的课程未达及格成绩,可发给修业期满的结业证书。

第三十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毕业时仍在察看期内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学习满一学年并取得毕业所规定学分的四分之一以上者,作肄业处理,可发给实际修业年限证明的肄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对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难以达到结业要求的学生,如仍有18学分以上的课程未达及格成绩,作永久结业(肄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凡取得结业证书的学生可按以下办法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一)因有18学分以下的课程考核未达及格成绩而结业者,可在结业后一年内回校重修。重修及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

(二)因毕业设计(论文)或课程设计不及格而结业者,原则上随下一届学生进行重修,考核通过后可换发毕业证书。

(三)因专业实习和体育不及格而结业者,经过一年以上实际工作锻炼,由所在单位证明其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可换发毕业证书。

(四)因留校察看而结业者,察看期满后一年内由本人申请,工作单位对其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状况作出书面鉴定,经学工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后,可换发毕业证书。

(五)换发的毕业证书,其毕业时间为换发毕业证书之日。

第三十四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 自费留学与出境探亲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允许在校学生自费留学、出境探亲或旅游,但须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自费留学、出境探亲或旅游期满后,必须按时返校报到、注册,逾期不归者取消其学籍。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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