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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实验室仪器设备日常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4-11-10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农业装备工程学院(以下简称“农装院”)仪器设备由农装院科研中心实验室负责具体管理,并下设仪器设备专职管理员(以下简称“管理员”)。管理员按江苏大学仪器设备管理的规定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与维护。

  第二条 对大型仪器设备(5万元以上),应专人专管。管理员应熟练掌握仪器的使用与维护,并对初次使用仪器的使用人进行仪器使用培训。

  第三条 研究院仪器设备应“面向社会、开放使用”,以提高使用效率,同时应优先满足本院科学研究、研究生教学实验的需求。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中所涉及的仪器设备专指由重点实验室、学科及教学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


  第二章 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第五条  仪器借用期间,借用人为第一责任人,如借用人为学生,其导师也视同为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仪器设备及附件要定位存放,仪器设备说明书原件以及驱动程序原件由管理员管理且不外借。

  第七条  仪器设备采购合同复印件由采购联系人负责交管理员存档,作为仪器验收重要依据。采购仪器验收前,采购联系人负责将仪器、附件及详细清单移交管理员,办理仪器验收手续。

  第八条     仪器设备的借用,严格执行审批和登记手续。学生借用仪器设备时,必须向研究院科研实验中心提出申请,经管理员同意,借用人在借用册上登记签字后才能借用,每次借用时间不得超过2周,续借不得超过2次,续借之前如有其他借用人提前预约本次借用人不得续借。

  如借用大型仪器设备(5万元以上),需下载填写《仪器借用申请表》,经导师和管理员签字后才能借用。如多人同时申请借用同一仪器时,根据预约审批先后顺序依次借用。

  第九条 实验室钥匙由管理员保管,负责为借用人开关门。如需在室内进行实验操作周期在2天以上,可向管理员借用房间钥匙,房间钥匙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2周,为了保证实验室安全,借用人应尽量安排在学校规定工作日的工作时间使用仪器。在借用期间借用人不得将实验室或实验室内仪器设备转借他人、不得随便带外来人员到实验室、更不得用室内仪器设备和药品为本院以外人员做实验,不得擅自配钥匙,如有发现此类情况发生,管理员有权取消申请人使用资格及权限,一年之内不予受理任何仪器借用申请,并视情节做出相应处罚。在借用期间,借用人负责实验室的卫生和安全,注意实验室的用水、用电安全。实验中途严禁未锁门、关窗离开实验室。如因没有关灯、锁门、关窗或其他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而导致实验室财产受损或是罚款,一律有事故责任人承担经济责任,赔偿相应损失。

  第十条    各种仪器设备严禁带出农业工程研究院实验室,如借用人有特殊需要(诸如野外、温室取样、到别的实验室作分析),经管理员同意后方可带出,并负责带回;大型仪器外借,需报实验中心主任审批。实验完成后应及时归还仪器设备,在借用期间严禁将仪器设备转借他人尤其是本院以外人员,如有发现,对借用人提出警告一次并视情节严重视情节做出相应处罚,一年将不再为其办理任何借用手续。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或其它事故时,应迅速查明原因,按本办法第四章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管理员应定期对所管仪器设备进行维护、检修和标定,认真填写仪器设备使用、维修记录,经常保持仪器设备的完好可用状态。


  第三章  仪器设备使用办法

  第十三条 仪器借用人在初次使用仪器前应仔细阅读仪器设备使用说明书,掌握仪器设备使用方法和安全操作规程。在使用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时,由管理员指导仪器使用方法,必要时应进行培训,避免因误操作损坏仪器设备。

  第十四条 使用仪器设备,应执行使用记录制度,每次使用完仪器设备,借用人员必须在仪器设备专用记录本上详细记录起止时间、操作使用情况和仪器设备技术状态情况。

  第十五条 实验室禁止使用明火及与实验无关的用电设备。仪器出现故障应及时停机并立即向管理员报告。如实验中用到有毒有害物品必须向管理员报告,以便采取妥善方式处理,禁止随意倾倒。

  第十六条 实验结束后,操作人员应整理、打扫实验室卫生,待仪器散热后,整理清洁并用防尘罩盖好仪器,检查完毕门窗、水、电后,找管理员锁门。

  第十七条 不按仪器使用规定或不认真执行规章制度者,管理员有权拒绝出借或提前收回仪器设备。


  第四章  仪器设备损坏(遗失)赔偿制度

  第十八条 发生损坏、遗失仪器设备的事故后,当事人应及时写出书面报告,详细说明情况。由科研中心实验室分管领导会同管理员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报院领导及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  中心实验室主任和管理员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组成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并将鉴定结果报研究院相关(分管)领导。凡属责任事故,事故责任人要承担责任和经济赔偿。凡属非责任事故,可以不赔偿,但要研究事故原因,防止再次出现事故。

  第二十条  由于借用人失职,粗心大意,不负责任;由于违反操作规程,不听从管理员指导;由于不遵守实验室规则、擅自使用,从而造成损坏或丢失,除批评教育外,视情节轻重,必须按下列规定酌情赔偿:

  (1)全部损坏无法修复者,按原价的50-100%赔偿

  (2)损坏、遗失配件的,只计算配件的损失价值。

  (3)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按修理费的100%赔偿。

  (4)仪器丢失,一律按价赔偿。

  (5)其他情况,由院(分管)领导酌情而定。

  第二十一条 赔偿偿还期一般不得超过半年。赔偿金额较大,赔偿者一次交款有困难时,可申请分期或缓期交清。属于几个人共同承担责任事故的,应根据各人责任大小和认识态度,分别承担赔偿费。学生损坏仪器、器材,其赔偿金额由导师承担,导师可视情况对学生做出相应处罚。教职员工损坏、丢失仪器和器材,其赔偿金额自行承担。

  第二十二条 赔偿费的收入只能作为修理或补充仪器设备的经费。


  第五章 贵重仪器设备开放运行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贵重仪器开放运行的基本原则

  (1)资源共享的原则。凡共用性强使用率不高的贵重仪器设备,原则上不重复购置,实行开放运行,专管共用,以达到资源共享,提高使用效率的目的。

  (2)教学科研优先的原则。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应优先保证教学科研的需要,其次满足其他需要。

  (3)预约使用的原则。使用贵重仪器设备,必须事先预约登记。

  (4)资质操作的原则。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必须由具备操作资质的人员操作,未经所用设备的生产厂家技术培训或熟悉该台仪器设备操作人员指导,不得使用该台仪器设备。

  第二十四条 收费标准

  (1)收费范围按照学校设备处的相关文件规定。仪器设备折旧费暂不对院内人员收取。

  (2)凡国家或者省物价管理部门有统一定价的,按统一定价收费。

  (3)收费内容及其标准的确定

  使用贵重仪器设备,学校收取一定运行成本费。 运行成本费=消耗性费用+人员劳务费+仪器设备折旧费×k(k为折旧系数)。

  消耗性费用:与检测有关的水、电、实验材料等一次性消耗的费用。校内人员只收取实验材料费。

  人员劳务费:其标准按参与人员的技术职务和作业时间计算。高级职务每人每天160元,中级职务每人每天120元,初级职务每人每天100元。

  仪器设备折旧费:仪器设备折旧率×使用机时数。(仪器设备折旧率=仪器设备帐面价值÷折旧年限÷世行贷款规定的1080小时)。

  K:校内教学科研人员使用K值取0.2~0.3;对外服务K值取0.6~1。

  折旧年限为:机电设备 20年 通用精密仪器 15年。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农业装备工程学院科研中心实验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农业装备工程学院科研中心实验室

2014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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